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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27浏览次数: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切实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电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期到县级电大报到,并由市电大集中到省电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存入市电大备案。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县级电大请假,经省级电大批准后可延期报到,延期以两周为限。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电子档案、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籍档案管理在省校以下实行市、县级电大垂直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应将有关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无单位的,学生档案应由市、县(市、区)电大管理并保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学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报到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对待。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凡已取得电大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因特殊原因,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报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单位的招聘。凡不再继续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操行方面,要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以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六条 学业成绩考核按课程学分累积。学分的计算办法按学生所执行的教学计划的规定计算。学生所学课程,各个环节均符合要求,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或考查的办法,根据考试或考查的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试、考查或补考、补查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取消一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查机会。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对应所学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3. 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条 学生在入学报考时确定好专业、学习形式,专业确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县(市、区)电大签署意见,市电大审核,报经省电大批准方可转专业。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专业的将不予承认。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办理。

转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学生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且理由充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专业编入一个固定教学班学习。为了保证管理的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转学。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时,必须出具调令、行政介绍信、转学证明(跨省和其他学校的须出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表;电大系统内部须持省电大的审批表),并将学生的学业材料密封后转到有关省、市的学校或其他市级电大。转出学生的材料应经省电大办理转出手续。无转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者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根据电大的办学特点,不实行休学和复学制度。如有病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请假。但必须在本年级学习年限内修完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在德、智、体、学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授课、学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后,由市、县级电大班审核,省电大复核,准予毕业。同时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电子注册过程中,学生的基本情况信息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盖章“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为准,市、县级电大在学生报名应核实并处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

第二十二条 学业结束时仍未修满学分的,可在本年级规定的学习时限内(从入学开始5年)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或补查,补满学分以后予以补发毕业证书。学习时限结束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本年级教学计划作废。及格课程只发给结业证书。如果该学生想取得毕业证书,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后,在当年重新注册学籍,按照新的教学计划所学课程与原结业课程相同的可免修。不相同的必须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统一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按照管理权限打制;结业证书由省电大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擅自涂改不再换发。证件丢失不予补发。如需毕业证明书,可按照省电大文件规定,由本人申请,将原证件登记(或登报)原发证件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的材料,填报表格、提供要求的信息,经查实后由省教育厅或省电大补发毕业证明书。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发证明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级电大或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电大基层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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