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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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为了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切实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电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期到县级电大报到,并由市电大集中到省电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存入市电大备案。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县级电大请假,经省级电大批准后可延期报到,延期以两周为限。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电子档案、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籍档案管理在省校以下实行市、县级电大垂直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应将有关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无单位的,学生档案应由市、县(市、区)电大管理并保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学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报到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对待。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凡已取得电大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因特殊原因,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报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单位的招聘。凡不再继续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第五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操行方面,要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以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六条 学业成绩考核按课程学分累积。学分的计算办法按学生所执行的教学计划的规定计算。学生所学课程,各个环节均符合要求,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或考查的办法,根据考试或考查的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试、考查或补考、补查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取消一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查机会。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对应所学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3. 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第十条 学生在入学报考时确定好专业、学习形式,专业确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县(市、区)电大签署意见,市电大审核,报经省电大批准方可转专业。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专业的将不予承认。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办理。 转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学生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且理由充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专业编入一个固定教学班学习。为了保证管理的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转学。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时,必须出具调令、行政介绍信、转学证明(跨省和其他学校的须出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表;电大系统内部须持省电大的审批表),并将学生的学业材料密封后转到有关省、市的学校或其他市级电大。转出学生的材料应经省电大办理转出手续。无转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者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根据电大的办学特点,不实行休学和复学制度。如有病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请假。但必须在本年级学习年限内修完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在德、智、体、学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授课、学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十六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后,由市、县级电大班审核,省电大复核,准予毕业。同时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电子注册过程中,学生的基本情况信息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盖章“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为准,市、县级电大在学生报名应核实并处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 第二十二条 学业结束时仍未修满学分的,可在本年级规定的学习时限内(从入学开始5年)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或补查,补满学分以后予以补发毕业证书。学习时限结束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本年级教学计划作废。及格课程只发给结业证书。如果该学生想取得毕业证书,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后,在当年重新注册学籍,按照新的教学计划所学课程与原结业课程相同的可免修。不相同的必须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统一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按照管理权限打制;结业证书由省电大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擅自涂改不再换发。证件丢失不予补发。如需毕业证明书,可按照省电大文件规定,由本人申请,将原证件登记(或登报)原发证件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的材料,填报表格、提供要求的信息,经查实后由省教育厅或省电大补发毕业证明书。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发证明书。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级电大或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电大基层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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